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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1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于2002年3月15日始执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根据此规定,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细则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各有关学院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级负责人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学院党委书记: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安全负第一责任。

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或主管实验室安全副院长):负责组织起草制定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体系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组织整理、备案本院危险化学品档案及对本院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履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和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上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档案资料。

实验室分室房间负责人:每个实验分室要设置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掌握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负责建立本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贯彻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危险品的管理,对在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要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根据试剂性质,落实储存条件,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并对药品质量和安全储存负责。

第七条购买公安局明文规定控制的爆炸危险品和剧毒品,使用单位须填写《购买爆炸品、剧毒品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管技安的领导签字后,由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保卫的校领导审批,再经公安部门核准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爆炸危险品和剧毒品的购买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

第八条在学校库房领取爆炸品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九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在公安部门办理储存许可证。保管人员须经培训,由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和条件完备的实验室内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其储存限量由学校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部门确定,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灭火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遇火、遇水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实验室、车间)内存放。

第十四条各级负责人应掌握每个房间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能够提供房间内危险化学品的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各学院应于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1月1日向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上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第十六条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的操作间内做实验剩余的或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5g,并储存在保险柜中,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超过5g时,应返回仓库。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十七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管理规定》的办法组织实施。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第十八条剧毒品的处理须请负责处理的部门在该剧毒物品的“使用证”上签字,证明其已经销毁。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和销毁应按《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生产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和生产项目,必须经过安全论证,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科技处、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会签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爆炸危险品研制和生产的安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对技术上已知的合成量,每次实验用药量由院级安全管理专家组核定,对于新合成未知的合成物,起爆药用药量不能超过1g,发射药和炸药用药量不能超过5g。

第二十二条从事爆炸危险品研制和生产的单位,必须准确掌握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并进行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应当对爆炸危险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保证爆炸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所在学院领导和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和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七章 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适用不同灭火要求的各种消防设施,实验室人员必须了解物品的性能,学会使用灭火设备、工具等。

第二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学校已经颁布的《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化学危险品分类目录及安全管理规定》、《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化学危险品实验的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奖励与惩罚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各学院的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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