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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化学危险品分类目录及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18    阅读次数:

根据国发【19871 14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化学危险品包括七大类,即:1.爆炸物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质和透湿燃烧物质;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目录及安全管理规定。本目录及安全管理规定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化学危险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第二部分为常见化学危险品目录。

第一部分 化学危险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化学品的安全储存规定

第三章 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98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兵总质[1992]181号《兵器工业易燃易爆科研、试验安全管理规定》、《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化学危险物品购买、储存、使用、生产、运输和销毁的管理办法》、《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危险品实验的安全管理规定》。

凡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爆炸物品的采购和储存

第一条 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实验室填写《购买化学危险品审批表》审批表中需写明药品用途、品种、数量、剩余药品的处理意见等内容。经所在的院(系、部、处、厂)主管安全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分别由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经公安分局核准后并办理有关手续,由使用单位采购。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严格控制采购量。

第二条 爆炸物品设专人采购,购买有出厂合格证明的产品,购回爆炸物品后立即与保卫处,校库保管员及使用单位或人员对所购药品按批准的品种、规格、数量及出厂合格证等进行验货,验货无误后方可人库。新购人的药品先人学校西山火炸药库,建帐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第三条 学校各级爆炸物品库房应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爆炸物品采购员、押运员、保管员均需持证上岗。学生不得领取和保管爆炸物品。

所有爆炸物品均需存放在经保卫处批准的各级库房内,未经保卫处批准的地方不得存放爆炸物品。各级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量储存药品,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须分库存放(爆炸药品允许共存范围见附表)。各级爆炸物品库房均应建立爆炸物品的人库、出库登记制度,帐物相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制度置于库内墙上。

二、爆炸物品的运输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人员用药,在经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公安分局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校内专用车领取爆炸物品,随车押运人员不得少于叁人(保卫处、西山库保管员、用药单位各壹人)。

第五条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车运输,严格按批准量领取爆炸物品,领取药品的车辆不准运载与取药无关人员和货物,取药途中不准办理与取药无关的事项。

三、用炸物品的使用和销毁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不得使用爆炸物品。使用爆炸物品的实验室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内墙上。

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将原有房间改做爆炸物品实验室的,使用前必须经保卫处、实验室设备处等有关部门同意并报公安分局批准后投入使用。

第八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当教学、实验、科研等项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对不具备确保人身安全的教学、实验、科研不准进行。

第九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实验室,对安全性能已知的药品每次用药量由院安全管理专家组根据各实验室的条件核定,对安全性能不了解的爆炸物品或合成品,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办法,严格控制用药量,对起爆药用药量不能超过1克?发射药不能超过5克,炸药不能超过5克。

爆炸物品的干混都应有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第十条 爆炸物品的加热烘干,要确定安全加热温度,不得图省事超温加热,定时记录干燥温度。加热烘干应使用水(油)浴烘箱(烘箱要有接地保护),不允许用电热器、电烘箱等直接电热系统加热。

禁止在同一烘箱内同时干燥一种以上药品或将药品放在纸上等易燃物上一同送人烘箱进行干燥,严格控制烘干药量,干燥药品时人员不准脱岗,干燥后的药品要轻拿轻放,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实验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一个人不准独立进行爆炸物品的实验。实验室应定员管理,与实验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人爆炸物品实验室。

第十二条 严禁核内各单位和人员未经批准私拿、私用、赠送、转让、转买、转借爆炸物品,校内各火、炸药专业之间转让、转借爆炸物品也须经校保卫处、实验室设备处批准。严禁将爆炸物品转借非火、炸药专业实验室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将含有爆炸物品的废液、废渣排人下水道,实验中产生的废药、液要在指定的地点经院(系)领导批准后处理,废药处理须两人同时在场并配备消防器材。库内爆炸物品的报废、销毁要经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和公安分局批准销毁.

第二章 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化学试剂可按危险性与非危险性加以分类。但危险与非危险有时也很难截然划分,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危险的物质,在某些条件下这些物质本身或它的杂质也可以能成为危险或有害物质。有的危险物质,即易燃、易爆而又是有毒的,例如二硫化碳,它的闪点极低(一40℃)而蒸气压力压高,在28℃时能产生400毫米汞柱的蒸气压力,若与空气或氧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混合物,而它的蒸气又是极毒的。苯也是这样一种试剂。特对各类危险品的安全存放条件作如下规定。

第一类 易燃液体(易燃类)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一般闪点在 77 T(25℃)以下的液体均列人易燃类,常见的闪点在 25 T(一4℃)以下者有:石油醚、氯乙烷、滇乙烷、乙醚、汽油、二硫化碳、缩醛、丙酮、苯、乙酸乙酯、乙酯甲酯等。闪点在 77 T(25℃)以下的有:丁酮、甲苯、甲醇、乙醇正和异丙醇、二甲苯、醋酸丁酯、醋酸戊酯、三聚甲醛、毗院等。

对这类试剂的存放要求阴凉通风,理想的存放温度为一4~4℃。一般情况问点在 77 T(25℃)以下的,最高室温不得超过 30℃,并且要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第二类 剧毒性危险品(剧毒类)专指消化道侵人小量即能引起中毒致死的试剂,生物试验半数致死量(LD5。)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称为剧毒物品,如氰化钾、氰化钠、及其它剧毒氰化物,三氧化二砷及其它剧毒砷化物,升汞(二氯化汞)及其它剧毒草汞盐,硫酸二甲酯,某些生物碱等。存放处要阴凉干燥,与酸类隔离并应专柜加锁。

第三类 强腐蚀性危险品(强蚀类)指对人体皮肤、粘膜、眼、呼吸气官及金属等有极强的腐蚀性的液体和固体而言,如发烟硫酸、硫酸、发烟硝酸、盐酸、 烯基乙炔及其他可聚合的单体、过氧化氢、氢氧化铰等。存放的理想温度要求10℃以下。

一般有机药品类均要求存放处阴凉通风,理想温度在25℃以下,存放料架可用开放式,使少量挥发性气体容易排除出去以保证安全;为防止灰尘,料架必须定期清理。

对其他的一般无机药品,可按元素周期系类族或无机物分类氧化物、酸、碱、盐排列存放,要求阴凉通风,理想温度在30℃以下。

第三章 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内各单位和人员使用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和人民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剧毒品是指少量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

第二条 剧毒品分级;

A级剧毒品——具有非常剧烈的毒害危险,无明显颜色、气味、易被用于投毒破坏的,具有遇火燃烧、爆炸、催泪等危险性质,易引起治安事故的。

B级剧毒品——具有严重的毒害危险,可能引起治安事故的。

无机A级剧毒品72种;B级剧毒品102种;有机A级剧毒品130种;B级剧毒品221种,总计525种化学剧毒品,均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规定(剧毒品清单见第二部分第十章)。

第三条 各单位和人员工作中使用剧毒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劳动部发〔1996〕423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保卫处关于严格控制毒品使用的几项规定》。

二、剧毒品的采购及管理

第四条 凡需购买剧毒品的单位和人员,写出申请报告,报告中需注明所购剧毒品的用途、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经所在院(系)主管安全的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经保卫处审核,由实验室设备处采购人员到公安分局办理有关于手续后到指定的化学试剂商店购买。

第五条 剧毒品采购人员需持证上岗。

第六条 使用单位对购人的剧毒品,要认真核对,确定无误后,存人保险柜内。储存剧毒品的保险柜要与酸类药品和其它易燃易爆化学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七条 采购人员每次须按批准的数量、品种购买剧毒品,直接发给用户,用户需有两人同时在发料单上签字,并将单据保留备查。剧毒品运输需使用校内车辆,不得携带剧毒品乘坐公共汽车。

第八条 使用剧毒品的单位和存放地点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使用剧毒品单位须设专(兼)职保管员,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双人双锁保管,学生不得保管剧毒品。

三、剧毒品的使用

第九条 严禁将剧毒品私自转让、出售、赠送他人。

第十条 使用剧毒品要配备专用防护用品和工具,盛装、搅拌剧毒品的工具不得挪做它用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使用剧毒品的房间应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使用中加强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 使用剧毒品的单位要认真做好领用记录,剩余的剧毒品要及时存入保险柜内。学生使用剧毒品时指导教师不准脱岗。

第十三条 使用剧毒品产生的废药、液要收集起来由教职工保管好,在适当时间学校有关部门将与公安局联系统一上交处理。不得将剧毒品废药、液随意存放或排人下水道。

四、附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或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储存要求

1.各类气瓶人库及抬往使用地点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搬运时不要把瓶阀对准人身体。

2.气瓶应族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乙炔气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横卧地面滚动。

3.气瓶库内不得有热源,严禁明火,满装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也不宜长期雨淋。夏季气瓶库内应有降温措施。

4.气瓶应通风良好,以免气瓶渗漏时气体在库内积聚不散,发生危险。

5.气瓶应直立存在,妥善固定。

6.有毒气瓶或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存放。例如:

①氢气瓶与氧气瓶,渗漏时形成氢氧混合气体,极为危险;

②氢气瓶与氯气瓶,渗漏时形成氢气与氯气的混合物,遇光即发生爆炸;

③氯气瓶与氨气瓶,渗漏后氯与氨反应产生氯化铰烟雾,并可能产生易爆的氯化氮。

7.气瓶与其它化学品不得任意混放,(参照实验室设备处文件汇编)

8.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油类污染。如有油渍,应立即擦拭干净,否则不得人库或存放于使用地点。

二、常用气瓶漆色

气瓶外的漆色有严格规定,以防误充、设用,发生危险。我校各项工作中常用气瓶的漆色、字色、色环如下表所示。(参照实验室设备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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