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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阅览规则

作者:审核:发布时间:2021-11-02

一、     外借图书

1、  读者凭校园卡可在总服务台或自助借还书机办理图书借阅和归还手续。

2、  本科生可借阅图书20册/30天、研究生、博士、教工可借阅图书30册/30天

3、  如读者所借图书即将到期仍需继续使用,且无其他原因停止借阅权限,可自行在图书馆网站“我的图书馆”栏目续借,或通过馆内自助借还机续借。读者须在所借图书到期前3天内方可办理续借1次,续借期限在原还书日期上延长4周。

4、  如某种图书所有复本都已借出,读者可以在“我的图书馆”办理图书预约。读者预约图书还回到馆后,凭手机短信和校园卡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取书。总服务台将为读者保留该书3天,到期将上架正常流通。

5、  读者所借图书逾期未还,系统将自动停止其借阅权限,并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内归还图书的读者,须进行处罚。

二、     馆内阅览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可在馆内阅览区阅览馆藏书刊。阅览区实行开架借阅,读者请将阅览完毕的书刊放在附近的书车上,请勿自行上架。

三、     随书光盘借阅

1、  读者凭本人读者证可借阅随书光盘,随书光盘须在馆使用,不可携出馆外,随书光盘的借阅

和归还均须到总服务台人工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7:00)

四、     工具书、期刊临时外借

1、  馆藏中外文具书、期刊一般不外借,仅限馆内阅览,以保证此类多卷册文献的完整性。

2、  读者如特别需要,可临时外借24小时,逾期费按逾期办法处理。

3、  工具书、期刊借阅和归还均须在总服务台(08:30-17:00)人工办理。

五、     馆藏书刊污损、遗失赔偿

1、  读者应爱惜馆藏书刊,不得标记、污损。如有此类行为,要酌情予以批评教育、停止借阅权限、购买同版图书赔偿等处罚。

2、  读者遗失图书应及时向图书馆总服务台报告,在确认无法找回的情况下,如能购买到与图书馆同版本的(或经馆内认可的新版)正版图书,可将所购图书交回图书馆。

3、  读者遗失图书报图书馆总服务台后,如无法购买到应赔偿的图书,则须按图书市价的2倍赔偿(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到总服务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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