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公开

首页 > 校务公开 > 教学科研 > 实验实习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SMBU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18    阅读次数: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防火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防火安全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的防火安全工作,应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是实验室,直接、间接责任人是实验室第一负责人和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其职责是: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防火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负责人应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考核,组织制定本实验室防火安全办法、操作规程,建立问责制度,并督促落实;确保实验室人走后断水、断电,杜绝实验过程中无人值守的情况发生;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保防火设施、防火标志、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条 直接领导责任单位是实验室所在学院,领导责任人是实验室所在学院的院长和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分类制定、完善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检查督促各实验室防火工作完成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实验室防火安全,对实验室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实验室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实验室发生的火灾事故;完成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下达的其他防火安全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学院内部实验室的防火设施安全,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开展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防火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组织学院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适时向学校的实验室防火安全职能部门报告学院实验室防火安全情况。

第二章 实验室电器设备的防火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用电线路应确保安全可靠,不得私拉电线,发现问题及时报学院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联系检修。

第五条 实验室内若有氢气、甲烷、乙炔、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要注意保持房间通风,室内电器接触点(如电插头)要接触稳固,不准使用产生电火花的开关。

第六条 新增使用的电烘箱、高温反应炉、高温烧结炉、空调等大功率电器设备需经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同意,确保用电安全。电烘箱等高温仪器设备应设置在水泥基座的实验台上,严格掌握烘烤温度,周围不得摆放易燃物品。

第七条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直接明火电炉,使用水浴、油浴及蒸馏实验、反应釜等高压反应容器过程中要有人看守值班,确保安全。

第八条 热得快等加热设备必须做到人走断电;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易燃液体化学物品,如确需要使用电冰箱低温保存的低闪点试剂,应配置防爆或电子温控冰箱和不间断电源。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防火安全

第九条 闪点在-4℃以下的石油醚、氯乙烷、溴乙烷、乙醚、汽油、二硫化碳、缩醛、丙酮、苯、乙酸乙酯、乙酸甲酯等,以及闪点在25℃以下的丁酮、甲苯、甲醇、乙醇、异丙醇、二甲苯、乙酸丁酯、乙酸戊酯、三聚甲醛、吡啶等试剂遇明火即燃烧,该类试剂必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特别要注意远离火源,实验室内存放量为三日使用量,大量该类试剂应放在学校专门配置的试剂库内,并确保试剂库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锂、钠、钾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必须保存在乙醚和石蜡中,与水、空气隔绝,所参与反应的残液,不可直接倒入下水道,反应仪器不可直接用自来水清洗。

第十条 引火点低,受热、冲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急剧燃烧甚至爆炸的物质,如硫化磷、赤磷、镁粉、锌粉、铝粉、萘、樟脑等试剂要求每种试剂存放量在1公斤以内,必须存放在专用防护柜内,与易燃物、氧化剂均须隔离存放,存放温度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过氧化物或含氧酸及其盐,在适当条件下会发生爆炸,并可与有机物、镁、铝、锌粉、硫等易燃固体形成爆炸混合物。这类物质包括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钠、高氯酸、高氯酸钾、高氯酸钠、高氯酸镁、高氯酸钡、铬酸酐、重铬酸铵、重铬酸钾及其他铬酸盐、高锰酸钾及其他高锰酸盐、氯酸钾、氯酸钡、过硫酸铵及其他过硫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钡、过氧化二苯甲酰、过乙酸等。此类试剂应在专门设置的试剂库内存放,要求阴凉通风,要与酸类以及木屑、炭粉、硫化物、糖类等易燃物、可燃物或易被氧化物(即还原性物质)等隔离,注意散热,存放温度不得超过30℃。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内化学试剂应分类摆放整齐,建立危险化学品存放清单、并张贴于明显处,实验台上不得放置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禁止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混放在一起。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建立良好的化学试剂存放使用环境,如加强房间通风,配置具有通风口的试剂柜,实验过程在通风橱内进行,完善实验室防晒措施等,以确保试剂存放使用安全。

加入任何化学品或化学试剂的物品体系,绝对禁止用微波炉加热。

第四章 其它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校区所有化学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电器烧水、取暖、做饭。

第十五条 使用酒精灯及其它加热设备时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第十六条 下班或节假日各分室或各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

第十七条 实验室配备相应的防火器材,各分室指派专人保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学会使用灭火器,熟知自救与逃生预案。

第十八条 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现设备发热自燃时应立刻切断总电源。

第十九条 一旦发现明火,如火势较小可用灭火器进行扑救,电器失火在切断电源前不能用水灭火,校内火情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条 如发现火势已蔓延,无法控制,要及时拨打119火灾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按照应急预案撤离实验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因没有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扣发1-12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将依法追究肇事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始执行,由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关闭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大运新城国际大学园路1号

电话:0755-28323024

邮箱:info@smbu.edu.cn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版权所有 - 粤ICP备16056390号 - 粤公网安备4403070200252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