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及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政府或学校投资并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建造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改造工程、园林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程序,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由条件保障部作为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经学校专项工作会议校领导批准的部分专业工程可由专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立项。
(一)小型建设项目(100 万以下),项目需求部门应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向学校预算审核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经年度预算批准后实施。
(二)大型建设项目(100 万及以上),项目需求部门应充分调研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建设(改造)需求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并明确资金来源。项目立项申请最终需经学校专项工作会议审议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立项批准。
第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应当会同项目需求部门踏勘现场,提出建设(改造)方案和经费预算,并征求项目需求部门意见。
第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造价咨询等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根据预算金额及招标限额,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分为: 预算金额 100 万(含)或园林工程 40 万(含)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 10 万(含)以上至 100 万(不含)或园林工程 40 万(不含)的校内集中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 10 万(不含)以下的零星采购工程项目。具体采购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比较复杂、技术性比较强,且设计或监理费 5 万元(不含)以下、造价咨询费用 2 万元(不含)以下的, 由项目负责部门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
第八条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造价咨询等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一)项目负责部门应做好工程项目进场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督促并配合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前的所有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二)项目负责部门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安全及进度的管理和控制,并做好与项目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立项的方案、设计图纸、招标清单或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内容。
(四)对于确需变更的应当执行工程变更和签证的有关规 定。变更及签证应说明原因,并由项目负责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上述凭据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五)工程变更增加费用累计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的 10%。
第十条 工程项目款项支付。项目负责部门应当按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施工合同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85%时停止支付, 待工程结算后支付剩余款项。零星工程项目可一次性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当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内容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部门应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不少于 3 人且为单数。项目验收小组应由项目负责部门、项目需求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派员组成。如有必要,验收小组可增加专家及其它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待完成整改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由项目负责部门初审后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零星工程由项目负责部门审核结算后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负责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套资料(包括电子文件)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在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出台前,条件保障部暂时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部门应指派专人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部门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时协调解决,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九条 条件保障部监督参建各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创建环境友好型工地。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重点监督,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条件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