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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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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校园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条件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1-01-0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条件保障部是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道路属公共安全通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校园内指学校建筑控制线内区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内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设备,损毁须照价赔偿。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书面征得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施工备案程序进行备案后方可作业,作业期间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恢复。

第七条 学校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提前向全体教职工及学生公告。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八条 校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机动摩托车(燃油、电动)、燃油或电动三轮车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驾驶人员应有相应的证件,禁止在校园内无证驾驶车辆。

第九条 校园交通实行行人优先的原则,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须在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减速行驶。

第十条 教职工私家车出入权限由本人提交申请办理,权限每年续一次,每人限报两辆车,车辆行驶证持有人需为本人。

第十一条 外来服务单位车辆出入权限由学校相关对接部门的教职工协助申办,并注明权限起止日期,出入权限授权时长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严格控制外来服务单位车辆数量,非必要不审批。临时车辆出入权限参照学校出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校门的机动车出入实行分类管理(详见附件 1),特殊情况下若调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校园内机动车严格按照机动车行车道路和校园内指定线路行驶(机动车行车限行位置示意图见附件 2,特殊情况下若调整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禁止出租车、网约车、燃油摩托车进入校内;禁止不整洁车辆、广告宣传车辆、促销车辆和其他污染环境及危险装载的车辆驶入校区;禁止在道路上设置有碍交通的广告、横幅等设施。

第十五条 校园内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和关注警示标识、信号,限速20 公里/小时;禁止鸣喇叭和乱停放车辆;除执行公务的校内参观或巡逻车辆外,严禁驶入非机动车道。  

第四章 电动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各相似小型电动两轮车辆。进入校园的电动车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 电动车进入校园均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挂牌行驶,无牌车辆不得在校内行驶,学校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无牌车辆清除出校。电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不超速、不鸣笛。

第十八条 电动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头盔,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严重违反规定者将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电动车限速 15 公里/小时,不得超速行驶;最高设计时速

超过 25 公里/小时或车身重量超过 55 公斤的电动车仅限于容许通行的机动车道行驶(执行公务的巡逻及服务工作用车除外)。

第二十条 所有电动车须在规定的户外停放点有序停放,并须在指定地点充电(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点详见附件 3)。严禁电动车进入楼宇(含办公教学楼、公寓楼等校内所有建筑楼宇)内充电或停放。学校交通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搬移违规停放及违规充电的电动车。

第二十一条 禁止私自从楼内拉线到楼外充电,禁止使用组装电池或无质量认证的电动车电池,禁止将电动车电池拆卸带进各楼宇充电。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自觉遵守相关交通法规,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须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

第二十三条 未满 12 岁的儿童,不得独自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机动车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机动车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从事经营活动等任何形式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并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评价,情节严重者报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来访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必要时列入禁入名单;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报公安、交通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停放在学校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两个月无人维护和使用的机动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联系车主未果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僵尸车”进行拖移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规停放的各类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物业秩维部门有权根据本规定进行搬移或锁车;长期停放在学校的废旧非机动车,由学校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清理处置。

第三十条 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导致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车辆损坏的,肇事车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校内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三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由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须在事故发生时向学校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后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公共财产毁损的,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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