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规范性及合规性,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社会组织档案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组织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运营、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组织档案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档案管理有关原则规定,设立专门档案保管区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组织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理事长责任制,秘书处 负责本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接收、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统计、编研、移交、销毁、安全、借阅登记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组织秘书处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全体员工要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及时、完整收集所负责工作中的档案整理及移送工作。
第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草案和实施办法草案,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岗位日常文件整理工作,统筹完成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及必要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四)做好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信息化建设;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办法,改善档案保管条件;
(六)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 档案整理以年度为单位,每年末,各部门提出档案整理清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各部门负责档案整理的人员负责整理,于下一年度 1 月 30 日之前移交 秘书处/文员。
第八条 档案工作列入组织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九条 归档范围:
根据组织的工作现状,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沿革、组织负责人信息、会员名册及信息、理事会名册、监事(会)名册、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岗位交接清单、人事任免文件、员工名册及统计等资料;
(二)行政管理,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项目报告等文件资料以及大事记、年报、通讯稿、宣传册、年度工作报告、重要沟通记录(如电话、邮件等)、印章使用、证书使用等信息资料;
(三)资助管理,包括各类资助管理制度、资助方信息、资助项目文档、资助项目评估报告、资助统计分析等资料;
(四)捐赠管理,包括捐赠管理制度、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评估报告、捐赠统计分析等资料;
(五)合同管理,包括组织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关于捐赠、合作、委托、承办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六)往来文件,包括组织与外部单位形成的各种往来文书,外单位重要来文,组织制发的办字、函字、报字、复字类等文书及通知公告等;
(七)外事活动,包括外事管理制度,境外合作方信息,组织与国外团体或个人在交流、合作、访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八)研究培训,包括研究报告、研讨会论文、评估报告、培训材料等;
(九)宣传活动,包括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总结评估报告、讲话发言稿、新闻稿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材料;
(十)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年度审计报告、财务统计分析、财务报表等资料;
(十一)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统计分析等材料;
(十二)会议管理,包括党组织会议、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各部门工作会议及专项会议材料;
(十三)其他档案:上述未列出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条 档案编号方法
本组织档案编号采用“层级分类年度流水编号法”,档案分为行政类、财务类、业务类等一级分类,分别用字母 “A”“F”“B” 表示;在行政类下,再细分文件收发、会议纪要等二级分类,用两位数编号区分。流水号则按档案形成年度的先后顺序,从 001 开始编排。
示例:一份行政类文件收发档案,编号为 A012024008,表明这是行政类文件收发分类下2024年的第 8 份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接收
档案接收应在 30 日内完成,归档文件资料原则上须为原件,有特殊情况保存复印件,归档的文件应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
本组织档案原则上只能现场察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借阅的,需经秘书长批准。借阅档案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复印、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外借的档案,因借阅人保管不慎丢失时,借阅人需及时向 秘书处报告并负责追查。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给本组织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本组织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组织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本组织档案;
(二)未经批准,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本组织档案;
(三)涂改、伪造档案;
(四)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五)未按手续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
第十四条 除会计档案及人事档案外,本组织一般档案保存期限为 15 年,期满后可销毁。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秘书处编制销毁清册,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档案保管实行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步归档,即纸质原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对应的电子文件(含扫描件),电子文件命名和目录格式应规范,以便查考和电子检索,以对应的纸质文件分类归档模式设置文件夹及子文件。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区域应按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功能,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具,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有关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档案存放位置标识清楚,便于查找。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修复破损、变质档案,电子文件以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应有备份,分开保管,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定期对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和数据内容进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与公开保密制度,提供便捷的信息资源检索工具,进行档案信息公开和合理封闭。社会组织保管的档案涉及国家机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6日第一届第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