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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1    阅读次数: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如无说明,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原则、学生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无中国教育部学籍者,终止其接受学位教育资格,并责令离校,下同)。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 处分期间休学的,处分期中断,复学后处分期继续计算;处分到期日晚于毕业离校日的,其处分期限截至毕业离校之日。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中心)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拒不承认错误;

(六)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获得表彰、奖励或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停发或收回;

(二)已担任助管、助教、校内实习岗位或担任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骨干职务的,予以撤销;

(三)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

(四)在处分期内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资格(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等的申请资格)相应取消,处分期跨两个学年度的学生,在两个学年度内均取消相应资格;

(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需对受处分者进行剥夺或限制的其他权益。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破坏中俄友谊,破坏国家间合作共赢局面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七)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十三条 对虽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违纪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尚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有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群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检举人、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恐吓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公共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找他人替代或替代他人参加课堂教学活动的;

(二)频繁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处理与课程无关内容,严重影响课堂氛围且不听劝阻的;

(三)因聊天、饮食、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行为影响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

(四)其他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课程学习纪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课程作业抄袭的;

(二)课程实验报告抄袭或者数据造假的;

(三)期中、期末课程论文抄袭的;

(四)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而非本人撰写课程作业、实验报告及课程论文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并未注明他人工作的;

(二)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

(三)其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篡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术成果和实验数据的,情节严重的;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及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有关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数据、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情节严重的;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严重的;

(四)代写、买卖学位论文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进场时间结束以后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二)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的;

(六)交卷后私自修改答卷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或者监考人员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考试工作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允许,考试开始后在课桌、座位、身体等处放置书籍、笔记、纸条、复习材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

(二)未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中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或主动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传递、交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它物品,或者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的;

(五)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者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返回考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计算器、手机、平板电脑、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等电子设备的存储功能或检索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考试过程中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违法违规获得试卷、答卷或者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参与组织实施三人以上作弊的;

(二)协助、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再次考试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与外界联系进行作弊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严重作弊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在一学期内视时间长短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累积达1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积达15学时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3-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积达35学时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7-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积达55学时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11-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积达70学时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仅有实践、实习要求等不安排课程的学期,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五节 其他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部门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允许,以学校、部门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管辖的学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奖助学金评定等评选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保密对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或组织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信息安全者以及利用网络诬陷、造谣、诋毁他人或组织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校领导1人;

(二)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学术事务部、条件保障部、科研事务部、组织人力资源部、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部、校团委负责人各1人;

(三)教师代表1人;

(四)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各1人。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过半数通过。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委员会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教师代表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推荐。

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应为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在籍或联合培养学生,由校学生会推荐。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委员举行会议。

会议议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能通过;票决结果应在当次会议结束之前向出席的委员公布。

第四十二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参会委员可对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再次按程序召开纪律处分会进行讨论:

(一)会议决定中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

(二)会议决定中适用的规定条款确有错误;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违反处分程序,可能影响处分公正性。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生涉嫌违法违纪,应当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报告。

(二)对于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由其所在系(中心)负责在初步核实后作出是否立项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三)立项后,涉嫌违纪学生所在系(中心)或者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成后由所在系(中心)决策会议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学生工作部依据系(中心)纪律处分建议及违纪事实形成拟处分意见。

(四)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由相关单位填报《学生纪律处分呈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其他旁证材料和相关材料,考试违纪相关的以《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考场记录》为基础,相应简化证据材料,提交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

(六)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时限:

1.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系(中心)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书面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5个工作日为限。

2.相关系(中心)如未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量度不当,学生工作部经审核研究后可要求该系(中心)重新讨论并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3.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七)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按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处理,所有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八)在纪律处分决定书公布前,由学生工作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

(九)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当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

(十)违纪学生的处分通知需告知学生家长;

(十一)学生所有违纪材料,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备案;

(十二)受处分学生是中国共产党员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后,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将其违纪情况报所在党组织,并书面报学校纪委备案;是共青团员的,应将情况通报所在团组织,并书面报学校团委备案。

(十三)受处分学生学籍属于合作办学的,将处分决定及具体违纪情况书面报合作办学机构。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和生效: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如送达后受处分人提出申诉,则决定书暂停执行,由申诉结果决定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工作部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申诉的程序及具体规定,遵照《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解除处分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考察。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系(中心)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经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二)对于处分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做出杰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三)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四)在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经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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