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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18    阅读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意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在我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中心、基地)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

第一章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第一条 实验室(包括各类中心、基地)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

第四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一)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二)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三)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四)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摄影基地、陶艺工作室、琴房等;其训练结果经两名指导教师确认并评定成绩后,可计算奖励学分。

第五条 开放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放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

(二)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经申报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设备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协调组织,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具体实施。院系教学与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发挥院系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开放实验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水电费用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不列支其他费用。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开放实验基金。

第八条 开放实验专项基金所支持的范围包括: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的指导教师津贴、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

第九条 开放实验专项基金通过申请,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核定审批。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材料与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实验津贴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由院系核定,实验室设备处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由实验室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下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由实验室设备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组织实验项目审订;开放实验项目于下学期初发布,并征求学生报名;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开始,组织本期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将本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报实验室设备处备案,并由实验室设备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组织考核。

第四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奖励学分参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管理办法给定,本学分最多不超过3分。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认定后,作为优先推荐保送研究生和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参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金计算办法,按标准工作量10BK/生×期、标准酬金80元/生×期,结合所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时数、学生人数按难度系数K=(1.0~3.0)由所在院系核定计算指导人员开放实验的社会工作量和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被认定为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被认定为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集体奖。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凡由此任务已享受开放实验津贴的,不再享受超工作量酬金,反之亦然。

第十六条 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各级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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