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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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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1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切实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结合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服从学校的整体规划,加强教学实验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立足现实,与时俱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培养适应新世纪人才的全面素质。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凡是承担一定科研任务的实验室都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障教学、科研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一切条件和优势,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对外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同时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的改制和自制工作;提高各类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

第十条 实验室要逐步地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

则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实验室建制权在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设备处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效益考核与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设备资产与物品管理,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验室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确定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负责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各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管理,检查经费的使用效益。包括教学设备费、教学实验费、设备维修费、实验室房屋改造维修费、劳保费、技安改造费、火工品操作人员津贴等。

(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学校技术物资的集中采购业务;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各项工作;负责办理专控商品的审批手续。

(六)配合人事部门进行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七)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评估及检查,保障教学改革的深入,促进学科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八)负责学校的技安环保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和实施技安环保计划;新建项目安全及环保设施的可行性论证与竣工验收;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使用管理和相关手续办理;实验室人员劳保用品与津贴的审批;因公致残人员的补贴管理。负责火工品、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化学药品、劳保用品的采购与管理。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任务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配备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一名,具体负责该学院的实验室工作,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监督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各学院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实验设备干事,协助主管院长督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执行主管院长下达的各项任务,以保障该学院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全面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的重要作用,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布局、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发挥计划管理的作用,保证规划论证充分,按照“边建设、边运行、边发挥效益”的原则有序地进

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制应按照学科布局调整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避免实验室体制分散、各自为政、小而全和重复建设等现象,确保实验室形成规模、形成系统,成为支撑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学校可以指令新建、恢复、分立、合并或撤销实验室,建设新学科实验室或对现有实验室进行结构调整。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遵循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对于新建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房屋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不低于30万元;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不少于3人的专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需求和科研方向制定具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环境建设,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实验室文化底蕴的建设。新建实验室应坚持高标准和超前的设计意识;对实验室的改造、装修按照“注重环保、创建优雅实验室环境”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设计,为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良的条件保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经费分配要严格按照学校颁布的《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学实验费与教学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促进实验室经费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经费的筹集,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国家资助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贯彻执行学校颁布的《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及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做好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仪器设备的管理要贯彻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要重视仪器设备性能开发工作,推行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要遵循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思路,按照“与时俱进”的原则,为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队伍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具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各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正高职人员担任;其他各类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副高职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均须由各学院主管院长提名,经实验室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本室各类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努力提高实验室资源利用率;

(三)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创造整洁优良的实

验室环境;

(四)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及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应依据《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学辅助人员定编办法》,根据各单位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诸因素综合考虑,逐步推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全员聘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岗位培训,提高实验室队伍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 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学校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实验室安全、环保、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环保、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实施方案及效果,提高知识水平和紧急处理事故的技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环境及安全第一负责人,实验室各房间均须明确一名安全和环境责任人,学院设备干事根据《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实验室技安环保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实验室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范事故发生,同时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和发放。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结合工作特点,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细则。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技安、消防、危险品、保卫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家具等物品安放要规范,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各实验室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完好情况。实验完成后进行认真清理工作,下班关闭水源、电源、关好门窗。各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及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对可能的突发事故各实验室应建立预案,一旦事故发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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