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秉持“规范、透明、高效、安全、服务”的总方针,包括项目的开发设立、执行监管、反馈宣传等环节,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捐赠类别及协议签署
第三条 捐赠类别
一、根据捐赠用途,可分为:1、限定性捐赠: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专项用于某个具体用途;2、非限定性捐赠:捐赠人未具体限定捐赠财产的使用用途,可由基金会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用于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等。
二、根据捐赠资金使用性质,可分为:1、留本基金:捐赠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或增值部分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原则上一次性捐赠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可设立;2、非留本基金: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三、根据捐赠项目类型,可分为:1、学生成长项目:用于奖励在校优秀学生、资助家庭贫困学生或支持学生活动,助力在校学生学习、生活、成长,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养;2、教师发展项目:用于资助学校人才引进,支持教师教学、深造、研究及创新发展,支持各类奖教金;3、校园建设项目:用于校园基础建设、文化建设项目,优化设施,美化环境,浓厚文化;4、创新创业项目:用于大学生创新实践、学生竞赛;校友、学生创业项目孵化等。5、校友文化项目:用于支持学校及各地校友组织创建文化品牌,开展“校友之家”建设;6、学院发展项目:用于支持学院的人才培养、学术创新、社会实践,学院办学特色建设;7、社会公益项目:助力乡村振兴、社区教育、健康卫生等公益事业;8、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且符合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宗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四条 协议签署发起捐赠项目必须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1、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金额、到账时间等;2、协议中应明确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3、所有捐赠协议文本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原则上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捐赠协议范本;4、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第五条捐赠协议签订后,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项目立项项目责任单位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提交立项申请表,并同步提交项目管理办法。奖助类项目管理办法须对评奖标准、额度、评选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非奖助类项目管理办法须对资金用途和资金使用决策程序进行约定。
第六条 执行机构及人员配备
一、项目管理单位应为捐赠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为:负责捐赠项目的规划、实施、反馈,确保项目开展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符合捐赠协议约定。
二、捐赠金额较大、受益面较宽的重大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设立管理委员会进行项目管理,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在收到立项表、协议原件等立项材料后,如审核无误,须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立项,对捐赠项目设立专门编号,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需严格按照捐赠协议、项目计划书、项目管理办法、章程等约定文件执行项目。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经与捐赠人协商获准后,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责任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条 项目执行时限
一、所有项目原则上需在首笔捐赠到款后一年内开始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延后执行,项目管理单位需征得捐赠人同意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说明;
二、奖助学/奖教类项目须在次年1月前完成对上一学年度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
一、基金会将根据协议内容和项目管理办法等约定文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度1月、7月对所有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将视情节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使用捐赠款项前,须向基金会提交规定的报账材料,大型项目需附合同审批表向基金会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 用于支持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的项目款项由基金会拨付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计财处,由计财处设立财务项目号进行会计核算,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
第六章 项目反馈
第十四条 基金会统筹项目管理单位每年定期向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每年定期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阶段的进展、成果成效、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图文资料等。
第十五条 项目发生变更等重要情况时,项目管理单位需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针对捐赠金额较大、受益面较宽的重大项目,在立项时基金会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反馈方案和形式并及时反馈
第七章 结项归档
第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管理单位需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包括项目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基金会收到项目结项报告,审核无误后需及时反馈给捐赠人。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或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结项后,基金会须对所有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章 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及时对捐赠项目信息进行公布。各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动态信息,应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九章 项目管理费用的提取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于所接受和管理的捐赠项目资金,在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筹资和管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0-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如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资金的捐赠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用的使用及支出比例参照《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6月6日第一届第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