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组织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责任,本组织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本组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四)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一)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重大人事变动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组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组织将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七条 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信息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
(五)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刊物、主管部门指定媒体、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短视频平台、现场公开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渠道等。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本组织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本组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
第十二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及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四)秘书处根据审批文件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充分磋商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组织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组织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组织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组织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组织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组织有关人员的失职造成影响时,将对其给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6日第一届第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