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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1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各类污染,改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教学、科研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及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水、气、声、渣、辐射等污染因素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设备处是对我校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指标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

第五条 涉及产生油污和医疗废水、锅炉废气、灶台油烟、生活垃圾、生物垃圾、餐橱垃圾以及使用化学品、生物制品、射线装置、产生噪声等对环境影响显著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学院和部门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文件,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发现不符合项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将管理文件和相关记录存档,接受检查。良乡校区和西山实验区按照属地管理和延伸管理的原则,全面做好校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保校区各项环保因素达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条 校区内的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污、工业废料及食堂、餐厅产生的废动植物油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须集中收集后依法单独处理。

第七条 使用化学试剂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废弃化学试剂处理管理规定》,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八条 校医院废水投放含氯消毒液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涉及产生各种废弃生物制品的单位需将废弃物收集后委托资质单位单独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

第九条 学校锅炉房应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料,司炉工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应保证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第十条 食堂及餐厅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膳食部和餐厅出租单位应确保食堂及餐厅的油烟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全校各部门以及各学院要配备、使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四章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校区内的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日产日清,并委托资质单位处理,食堂及餐厅的餐橱垃圾净化处理后向外排放。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十四条 校医院医疗废弃物应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统一收集、妥善存储,由资质单位及时运输、处理。

第五章 物理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锅炉房风机应设置在密闭空间内,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影响。

第十六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在安装、调试、操作仪器设备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因操作不当引起的突发性噪声。

第十七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防尘、降噪措施的监管,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学院和部门应严格执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六章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253号令,1998)的规定,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项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环境监测

第二十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环保执法部门与实验室设备处对各种环保污染物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要求,提交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视具体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校规校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上级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矛盾之处,以国家及上级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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