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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1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下列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

2、总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设备;

3、其他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属于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因多年使用已陈旧落后或性能指标降低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不再属于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仪器所在单位应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积极对外开放,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严禁将贵重仪器设备据为己有,阻止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要有计划,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需要统筹考虑,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仪器设备类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论证。单价在10万元(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学院组织专家组论证,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时填写《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内容包括: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以及运行维护费落实情况;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备的安全、完备程度;校内外共用方案;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八条 学校鼓励开发、自行研制仪器设备。自行研制贵重仪器设备要同购置一样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填写《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申报书》。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要成立验收小组,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日后能够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条 单价在10万元(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由项目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学院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共同组成。项目负责人要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学院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实验室设备处、档案馆负责人员共同组成。项目负责人主持验收工作,并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事先安排好安装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学习技术资料、制定验收方案以及必要的辅助设备和工具。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受潮、腐蚀、损伤等)。

2、按照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照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障指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必要时要连续运转、严格考机。

4、安装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实验室设备处,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收集全部随机资料,包括: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等。

第十三条 安装验收结束后,仪器设备负责人要及时写出验收报告,即填写《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履历书》一式两份,并将有关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包括:论证报告、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来往信函等收集整理。对于10万元(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报账时将《履历书》及档案资料交各学院设备干事审核,并由设备干事在《仪器设备验收单》上签署“资料已齐”后,持《仪器设备验收单》到实验室设备处设备管理科签字盖章,然后到财务处报销,《履历书》一份由机组保存,另一份及档案资料由设备干事保存;40万元(含)以上的,报账时将《履历书》和所有档案资料交实验室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审核并在《仪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报销,一份《履历书》由机组保存,另一份及档案资料由实验室设备处交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应充分运转,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减少损失。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效益。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是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为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必要时,学校有权另行托管。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要求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职责为:

1、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维持其正常运转,并能积极钻研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认真保管仪器设备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准确填报有关数据和报表。

4、能够协调在仪器设备上开展的各项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任务,并能培训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使用范围。

5、能够积极对外开放服务。

第十七条 机组应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人员才能上机操作,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否则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照章赔偿。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于较大事故,负责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实验室设备处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许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设备处审批,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一条 特种仪器设备必须对其技术安全性能定期检验,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按照《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进行考核。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仪表类(03类)、机电类(04类)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考核,其余的贵重仪器设备由各学院自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主管实验室的院长要严格审核本院所填报的各项考核数据,要对其真实性负责。实验室设备处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并对学校考核范围内仪器设备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管理较好和使用效益高的贵重仪器设备机组进行奖励,两年评选一次,并在维修费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率低、专管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校有权收回仪器,另行托管。

第六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减少重复购置,对于闲置的仪器设备原使用部门可向实验室设备处申请调拨,由实验室设备处在全校范围内征集新用户。被新用户选用的仪器设备,新、老用户在实验室设备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由所属实验室填写《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出具《仪器设备状况鉴定报告》,一并报实验室设备处。特种仪器设备报废,向实验室设备处申请办理使用证注销手续后,再办理以上手续。

第二十八条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和《仪器设备状况鉴定报告》经实验室设备处审核后,报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再上报国防科工委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国防科工委审批后报国管局等部门审批。待全部手续完成后,在财务处监督下,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处理。统一处理前,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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