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院(系)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发挥院(系)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实验室运行机制,改善教学与科研条件,提高院(系)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投资效益以及科研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院(系)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实验室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使实验室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各院(系)应有一名院长(系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领导全院(系)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院(系)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布局,合理设置,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要注重效益,购置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
第四条 进一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推行立项管理的办法建设实验室。加强教学实验室的投人,做好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积极开设综合设计性实验;采用现代化技术,对陈旧落后的仪器设备进行更新;继续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促进各级各类实验室向学生开放,深化实验教学内容、手段及方法的改革。
第五条 结合院(系)体制改革,理顺实验室管理体制,实验室的建立、合并和撤销需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三重”实验室主任和校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由学校聘任,聘期三年;一般实验室主任由院长(主任)聘任,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各院(系)应重视和加强实验队伍建设,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实行严格的考评制度,设置校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岗位,搞好实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逐步形成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以适应现代化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七条 实验室除完成本院(系)的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外,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服务,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投资效益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各院(系)应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持实验室良好的清洁环境和工作秩序,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促进实验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搞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工作,实行2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效益的年度考核及通报制度,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验室应高度重视技安工作,完善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治理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实验室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有关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研究及交流,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在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各院(系)应做好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于年初和年终送交实验室设备处。学校对成绩显著的院(系)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实验室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