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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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慈善信托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1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慈善信托相关活动,促进慈善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含本基金会作为受托人的情形),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托。

第三条 本基金会现阶段暂未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今后拟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依照本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具备时经审批(备案)后依规设立。

第二章 决策与审批

第四条 拟设立慈善信托的,秘书处应当编制设立方案,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规模与来源、管理方式、监察人安排、信息披露安排等事项。

第五条 设立方案应当进行合法性与可行性论证,报理事会审议,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作为受托人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条件,并按规定向民政部门办理信托备案;本基金会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本基金会参与慈善信托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慈善信托从事营利活动、关联交易或变相利益输送。

第三章 运作与管理

第八条 慈善信托设立后,基金会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签订书面信托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年度报告义务、终止清算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慈善信托财产应当与基金会自有财产相分离,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混同。

第十条 慈善信托涉及大额财产投资、重大财产处置或对关联方的财产安排,应当事前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按本基金会《重大活动影响评估制度》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存续期间,基金会应当依法定期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接受委托人、监察人、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慈善信托设立监察人的,监察人依法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进行监督,基金会应当配合监察人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条 慈善信托终止的,基金会在三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终止情况,并依法进行清算,剩余信托财产按信托文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用于与原信托目的相近的慈善目的。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终止清算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相关文件纳入基金会档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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