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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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纠纷处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1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处理本基金会内部纠纷,维护理事、监事、员工、捐赠人、受益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会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下列内部纠纷:

(一)理事、监事之间或与基金会之间因决策、履职产生的争议;

(二)员工与基金会之间因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等产生的争议;

(三)捐赠人与基金会之间因捐赠协议履行、捐赠用途变更、信息公开等产生的争议;

(四)受益人、合作方与基金会之间因项目实施产生的争议;

(五)其他涉及基金会内部治理或运营的争议。

第三条 纠纷处理坚持“依法依章、平等自愿、及时妥善、保密审慎”原则,处理过程不损害各方合法权益,不激化矛盾,不影响基金会正常运作。

第二章 处理机构与渠道

第四条 纠纷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般纠纷由秘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处理;

(二)涉及理事、监事或重大事项的纠纷,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处理;

(三)涉及基金会负责人的纠纷,由监事会(监事)受理并处理,必要时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处理。

第五条 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提出诉求:

(一)向秘书处书面或口头投诉、申诉;

(二)向监事会(监事)反映;

(三)依章程规定向理事会提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

第六条 秘书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登记簿,如实记录纠纷事项、当事人、时间及处理情况。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纠纷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收到诉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渠道;

(二)调查核实:组织相关人员核实事实,调取文件资料,听取双方陈述;

(三)协商调解:组织当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书面调解协议;协商不成的,出具处理意见;

(四)处理决定:一般纠纷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秘书长或理事会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并告知当事人;

(五)送达与归档: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八条 员工与基金会之间的劳动争议,先按本制度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 捐赠人提出异议的,基金会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涉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应当依据信息公开制度予以说明;确有违反捐赠协议的,依约纠正。

第十条 纠纷处理中涉及基金会内部人员涉嫌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理事会、监事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情况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重要纠纷处理结果可纳入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纠纷处理人员应当公正中立、保守秘密。因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提出诉求、举报投诉而受到打击报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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