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作人员队伍,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含全职、兼职人员)。志愿者管理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另行制定志愿者管理细则的除外。
第三条 人事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录用
第四条 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岗位设置方案报秘书长审核、理事会备案。
第五条 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岗位、人数、条件和招聘方式;
(二)发布招聘信息,组织资格审查;
(三)组织笔试、面试或实操考核;
(四)背景调查、体检;
(五)报秘书长批准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 录用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资格证明等材料。基金会应当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不得录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等。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并按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员工名册,载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随人员变动及时更新。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薪酬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资料应当完整归档备查。
第四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技能、慈善伦理等培训。
第十二条 员工每人每年参加培训原则上不少于一定学时,培训情况记入员工培训档案。参加外部培训、取得相关资质的,按基金会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员工参加社会工作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第五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按岗定酬、绩效挂钩、依法合规”的原则确定员工薪酬。薪酬标准参照深圳同行业、同类型社会组织水平,经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休假权利,具体按国家及深圳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勤与考核
第十七条 员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履行岗位职责。考勤记录按月汇总归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公益服务成效。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考核应当公开透明,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本基金会内部纠纷处理制度提出申诉。
第七章 离职管理
第二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离职前应当完成工作交接,交回所保管的文件、印章、证照、物资。
第二十一条 涉及财务、档案、项目等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的,应当进行离任交接审计(或专项交接核查),交接记录由秘书长审核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