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活动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重大活动风险,提升公益活动的社会效益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对基金会宗旨履行、资产安全、声誉形象或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重大募捐活动(单次募捐金额预计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涉及公开募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重大投资活动(单笔投资金额预计达到基金会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
(三)重大资产处置(转让、置换、抵押、捐赠重大资产,涉及金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
(四)重大公益项目(当年支出达到年度总支出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或连续实施超过三年的项目);
(五)重大涉外活动(与境外组织合作、境外设立机构、对外捐赠等);
(六)理事会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影响评估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未经评估不得提交理事会审议,不得实施。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四条 重大活动影响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宗旨;
(二)必要性评估:活动与基金会宗旨、年度计划的契合度,是否属于确需开展的事项;
(三)可行性评估:实施方案、资金保障、组织保障、专业能力的可行性;
(四)风险性评估:财务风险、合规风险、舆情风险、廉洁风险等,评估内容包括风险识别、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
(五)效益性评估:预期社会效益、受益人受益情况、对基金会公信力的影响;
(六)利益冲突评估: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风险。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五条 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发起部门(或秘书处)提出活动方案,填写《重大活动影响评估表》;
(二)秘书处组织初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三)涉及法律、财务等专业事项的,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出具专业意见;
(四)秘书长审核后,将活动方案、评估意见一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重新评估并报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审议重大活动事项,应当按章程规定形成决议,会议记录载明表决情况。监事应当列席并发表监督意见。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实施应当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目标达成情况、经验与问题,报理事会审阅。
第八条 涉及重大公益项目的,按评估标准和本基金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另行提供项目总结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
第九条 重大活动影响评估资料(评估表、专业意见、决议、总结报告等)应当纳入基金会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项目结束后十年。
第十条 重大活动实施中出现违法违规、重大损失或舆情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风险防控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衔接执行;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