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专项基金设立、使用、监管与退出,依据《慈善法》《高等教育法》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2.专项基金属基金会下设非独立法人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接受捐赠人与社会监督。
3.适用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 / 非限定性、留本 / 非留本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1.设立条件:捐赠人明确用途,一次性捐赠≥100 万元可设留本基金;签订捐赠协议,约定用途、金额、期限、权责、冠名、剩余财产处理等。
2.立项备案: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立项申请与管理办法,基金会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编号、专项管理。
3.组织架构:配备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可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基金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1.使用原则:严格按协议与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须经捐赠人同意并报基金会备案。
2.拨付流程:使用前提交报账材料,大额附合同审批;
3.管理费用:按 0–5% 提取,协议有约定从约定,用于筹资与管理支出。
第四章 执行与监管
1.执行要求:首笔到账后一年内启动;奖助类次年 1 月前完成评审。
2.日常监管:基金会半年检查、年度审计;违规使用可撤销资助、追回款项。
3.信息反馈:年度提交执行报告与财务收支;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第五章 结项与归档
1.结项:完成后提交结项报告,基金会审核并反馈捐赠人。
2.剩余财产:按协议处理;无约定转至同类公益项目并公开。
3.归档:全套资料统一归档、规范保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保密
按规定公开基金设立、使用、结项等信息;保护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