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基金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待条件成熟后按章程规定组成监事会)。监事对本基金会理事会及全体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捐赠人负责。
第三条 监事与理事不得兼任,且不得由与基金会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 监事的产生与任期
第四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理事的近亲属、基金会的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不超过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前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基金会运作、财务管理或相关法律业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第三章 监事职权
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监督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四)对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侵害基金会利益、捐赠人利益的决议,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处理;
(五)对基金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离任事项进行监督;
(六)受理并调查处理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举报、投诉;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八条 监事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监事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检查,所需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九条 监事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干涉、阻挠理事会和秘书处依法依章履行职责,不得泄露在监督工作中知悉的基金会商业秘密及捐赠人信息。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事开展监督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方案;
(二)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相关人员说明;
(三)形成监督意见或检查报告;
(四)向理事会送达监督意见书,重大事项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材料送达监事。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并签署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对理事会决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异议意见。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明显损害基金会利益的,监事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每年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履职情况报告,并随年度工作报告一并公开。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查阅权和建议权;不得拒绝、阻挠或变相阻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职责、徇私舞弊或者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