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发布工作,提升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权威性,保障社会公众、捐赠人知情权,树立公益形象,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对外新闻发布、媒体对接、舆情回应等工作,全体工作人员须遵守。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准确、统一发布、及时回应原则,所有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捐赠人 / 受益人保密信息。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设置
第四条 基金会设1 名首席新闻发言人、1 名替补新闻发言人。首席发言人由秘书长担任,替补发言人由副秘书长担任,经理事会审议确定,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第五条 发言人任职要求:熟悉基金会运营、公益项目及相关法规制度;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应变能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基金会形象。
第六条 首席发言人无法履职时,由替补发言人代为履行职责;发言人岗位调整的,基金会及时补选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
1.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信息、回应媒体提问和社会关切;
2.审核基金会对外发布的新闻素材、通稿、声明等内容;
3.统筹处理基金会相关舆情,确定回应口径和方式;
4.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综合行政 / 宣传岗)职责
1.作为新闻发布工作归口执行部门,收集、整理新闻发布素材,报发言人审核;
2.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对接媒体、办理采访申请,做好发布记录;
3.开展日常舆情监测,及时向发言人反馈舆情信息,配合做好舆情回应;
4.整理新闻发布、媒体采访、舆情处置等资料,按《档案管理制度》归档;
5.配合发言人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岗位配合职责
及时提供本岗位相关新闻素材,对素材真实性负责,协助回应相关媒体提问。
第四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条 发布内容
常规内容:基金会基本信息、公益项目进展 / 成果、财务收支概况、重大活动、年度工作报告及法定公开信息;
临时内容:基金会重大合作、重要捐赠、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及需要澄清的不实信息。
第十一条 发布形式
根据内容重要性、紧急性选择:官方平台发布(官网、公众号、民政统一信息平台)、媒体采访、新闻通稿、线下通气会等,紧急信息优先通过线上官方平台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程序
常规发布:相关岗位提报素材→秘书处初审→发言人审核(重要内容报理事长审批)→统一发布→资料归档;
临时 / 紧急发布:秘书处快速整理素材→发言人即时审核(重大紧急同步报理事长)→立即发布→跟踪反馈→资料归档。
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媒体采访。
第五章 媒体与舆情管理
第十三条 媒体对接
媒体采访申请由秘书处统一受理,申请需注明采访主题、内容、形式及记者信息;
秘书处初审后报发言人审批(重要采访报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协调采访事宜;
采访稿件如需刊发,须经发言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舆情处置
秘书处常态化监测涉及基金会的舆情,按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舆情(无需回应,做好记录)和重大舆情(社会关注度高、负面导向明显,立即上报);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由发言人拟定回应口径,秘书处快速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汇报;
第十六条 舆情处置完毕后,秘书处做好总结归档,持续优化应对措施。
第六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言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基金会未公开信息、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会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1.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基金会信息、接受媒体采访的;
2.发布信息失实、回应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3.泄露基金会保密信息、捐赠人 / 受益人隐私的;
4.舆情监测、处置不及时,导致舆情发酵扩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基金会内部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