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基金会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向捐赠方、受益方、合作伙伴、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三条 服务承诺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有诺必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服务内容承诺
第四条 基金会承诺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向捐赠方、受益方及相关合作单位传达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二)沟通协调服务:搭建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反映合理诉求,传递公益声音;
(三)培训交流服务:定期组织公益项目培训、行业交流、专题讲座等活动;
(四)信息发布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邮件等渠道,及时发布基金会动态、项目进展、活动通知等信息;
(五)权益维护服务:维护捐赠方、受益方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公益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资源对接服务:促进捐赠方、受益方及合作伙伴之间的项目合作、供需对接及资源整合。
第三章 服务程序承诺
第五条 服务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出需求:捐赠方、受益方或相关方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服务需求;
(二)受理登记:秘书处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需求,明确办理责任人;
(三)办理反馈: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事项7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事项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四)结果确认:服务完成后,向服务对象确认办理结果,并征求满意度意见。
第六条 对无法办理或超出基金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说明原因并给予建议。
第四章 服务标准承诺
第七条 基金会承诺达到以下服务标准:
(一)态度标准:热情耐心、文明礼貌、尊重服务对象、一视同仁;
(二)效率标准:一般咨询当日答复,简单事项3日内办结,复杂事项7日内回复;
(三)质量标准:服务内容准确、完整、实用,符合捐赠方、受益方及公益项目实际需求;
(四)廉洁标准:不接受服务对象请客送礼,不利用服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 服务公开方式
第八条 本制度及服务内容、程序、标准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社会公开:
(一)基金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
(二)基金会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基金会网站或相关合作平台告知;
(四)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服务承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并重新公开。
第六章 违诺责任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违诺:
(一)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服务事项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服务态度恶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三)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服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接受不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承诺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诺处理办法:
(一)一般违诺:责任人向服务对象道歉,及时纠正,内部通报批评;
(二)严重违诺: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违反廉洁承诺的,按基金会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对服务不满意的,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
(一)向基金会秘书处直接反映;
(二)向监事会投诉;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
第七章 监督与改进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对服务承诺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对服务承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收集捐赠方、受益方及合作伙伴满意度,作为改进服务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经2021年1月29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