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会组织行为,提升公信力,维护捐赠方、受益方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约。本公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一、组织治理自律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运行机制,明确权责边界,规范决策程序。理事会依法履行决策职责,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监事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秘书处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规范日常管理。
二、财务管理自律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体系。所有捐赠收入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捐赠财产。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结果。
三、项目运作自律
项目设计符合公益宗旨,聚焦教育公益领域。项目执行规范流程,明确责任,确保目标清晰、预算合理、执行有效、评估科学。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项目材料。建立项目跟踪评估机制,持续改进项目质量。
四、信息公开自律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向社会公开组织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及捐赠信息。信息公开应真实、完整、及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年度报告等渠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依法保密捐赠方、受益方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五、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捐赠方、受益方及相关合作单位的请客送礼、旅游安排或其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基金会名义从事与公益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违反规定的,按基金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利益冲突防范
建立利益冲突申报与回避制度,理事、监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报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关系。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合作选择等事项中,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决策。不得与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七、监督与问责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计机关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监事会负责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监督情况。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纪律处分等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