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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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 职业道德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全体人员的职业行为,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维护基金会公信力与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志愿者及实习生。与基金会建立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合作伙伴、捐赠方及受益方参照适用。

第三条 职业道德建设遵循以下原则:诚信为本、公益为先、专业规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第二章 诚信与操守

第四条 基金会全体人员应坚守公益初心,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第五条 在公益活动中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构项目、夸大成效、隐瞒问题或伪造数据,切实维护基金会公信力。

第六条 以最高职业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对捐赠方、受益方、同事及社会公众坚持诚信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得有欺骗和不诚实行为。

第七条 涉及基金会工作或活动的对外发言,应获得相应授权,并清晰区分个人立场与职务立场。

第三章 廉洁自律

第八条 基金会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基金会资源或公益身份谋取私利。

第九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收受业务关联方、捐赠人、受益方、供应商、合作方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电子红包、宴请、旅游安排及其他不正当利益。遇公开场合不便拒绝的小额礼品,须当场声明将礼品上缴基金会,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直接上级,将礼物上交。

第十条 禁止利用基金会名义从事与公益宗旨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进行商业背书、个人宣传或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财产或捐赠款物。


第四章 利益冲突防范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利益冲突申报与回避制度。全体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遇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存在关联或潜在冲突,应主动申报并回避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 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不当关联交易。相关交易情况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不得从供应商、受益方或其他合作方处接受公众无法享受的特殊利益。

第五章 专业与服务

第十五条 全体人员应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

第十六条 秉持专业精神,持续提升业务能力,以专业态度服务捐赠方、受益方及合作伙伴。

第十七条 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每一位相关方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不因民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对待。

第十八条 尊重和保护受益人、捐赠人、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未经许可不得对外传播或利用他人信息。


第六章 筹款与捐赠伦理

第十九条 劝募时应尊重他人选择权,不得以施加压力、骚扰、恐吓或强迫等方式要求他人捐赠。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时,应尊重捐赠人意愿,包括捐赠用途、隐私权及知情权,并为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人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不隐瞒公益活动的行政或筹款成本,以透明方式向捐赠方说明捐款的管理、分配及支出情况。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计机关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相关投诉与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质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造成基金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2021年1月29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基金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审议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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