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深圳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科学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化》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深圳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基金捐赠管理
第四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2.学校和政府资助;
3.投资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以下简称“深北莫”)接受的所有捐赠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接受捐赠,均须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协议应列明捐款支付时间、金额和使用范围等。捐赠协议是基金会接收捐赠并使用捐赠资金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第七条 基金会应主动接受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基金会均应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并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或纪念牌匾并建捐赠名册存档;如捐赠事迹突出,可在校内外媒体给予适当宣传,对于突出贡献者将写入校史;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根据捐赠者意愿,视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特聘教授席位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对于捐赠命名的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接受的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实物捐赠登记表,并与学校相关单位办理捐赠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捐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负责登记,并联系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三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是捐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负责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论证与审核,对资金投向及募集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长为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每个项目均需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基金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交项目报告,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章程》,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公益活动和资助学校建设发展的项目。包括:
1.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2.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3.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4.支持学校基础建设、教学设施的改善;
5.资助优秀教师继续深造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6.资助召开高层次学术会议;
7.开展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
8.资助有利于学校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
9.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根据使用用途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五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第十七条 基金根据捐赠协议的用途要求实行预算制管理,即项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基金会审批的三级管理制度,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评奖工作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学术部、学生工作部、科研部等)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审批权限:
单项支出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执行;单项支出在20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 留本基金的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经捐赠人和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办公室要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四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及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工作,具体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内控管理、财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保管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办事机构的行政开支不高于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具体数额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计划并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
基金会日常行政单项支出2万元及以下的,由基金会办公室在职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在2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还须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除履行前述手续外,还须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办公室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并根据实际业务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岗定责,权责分明。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并于每年年末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此外,还应接受学校计划财务部、监察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基金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从事投资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资金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理事会批准具体投资方案后,对投资工作组进行书面授权,投资工作组负责制定并执行具体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和理财活动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理事会授权办公室负责日常银行对公理财活动,由秘书长组织专人负责实施。
(二)对外股权或其它项目投资,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经理事长审批后,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实施;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理事长签批后,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实施。10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聘请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投资管理咨询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以系(院)名设立的基金,按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