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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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6-07-15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审批报销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本单位财务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的财务人员由会计和出纳组成,会计和出纳分开设立,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设财务负责人1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1 名、出纳人员1名,会计人员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会计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结算。

(二)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审核,提交理事会审定。

(三)负责财务预算编制、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等职责。会计要根据本单位的收支情况及时进行财务状况分析,针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整改和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为本单位管理层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五)按季、年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及时上报理事长审核,并接受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财税机关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六)负责纳税申报及结算工作,每月按时填报纳税申报表,及时缴纳各项应缴税费;负责税务发票的申领及开具工作、税务年度结算工作、办理税务变更事项等。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以及电算化系统的使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保证账款相符。

(四)出纳负责支票的办理及保管,要及时掌握收支情况,为本单位业务开展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负责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会计对账,负责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月末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出纳应及时将相关收支单据移交会计做账,出纳移交给会计做账的支付单据应签字完整且手续齐全,否则会计有权退回给出纳重新整理。出纳应将上月的所有收支单据包括银行对账单移交会计。

(七)负责本单位员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字。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九条财会工作人员工作调整的,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条本单位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单位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支出应经过审批。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每年12月 10 日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理事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方案,年度财务总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本单位日常经费开支原则上在经过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范围内支出,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实行控制。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额度50万元以下由财务提请总干事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额度50万元以上则需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收入主要来源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七条本单位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八条本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必要时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本单位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资助协议,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本单位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单位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和健全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核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支出有定向捐赠资金协议的,根据与受助人签订的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使用捐赠资金。有委托服务合同的,根据委托事项、资金使用规定和方式,使用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总干事审核、理事长审批。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应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应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应及时,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各项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在先、开支在后原则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货币资金管理:

(一)本单位的现金管理应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本单位的现金支出除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本单位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未经批准不得坐支(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不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三)严禁私设“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坚持钱账分管,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并做好对账工作。

(五)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六)本单位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七)本单位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二十九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分析,并报有关领导督促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二)其他应收款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审批程式是:借款人→副总干事→财务部门负责人→总干事。借用现金,应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分发、登记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为固定资产设置编码规则,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组织定期检查及维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应由本单位采购专员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科学管控。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二条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票据包含纸质发票票据、电子发票票据及其他票据。

第三十四条纸质发票票据管理:

(一)为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本单位应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同时按照发票种类,设置发票领购、开具使用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的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

(二)本单位开票员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代替付款单位,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联系人办理开具发票业务,应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交给对方单位,不得随意损毁或丢失。

(三)发票开具错误,应将全部联次作废,并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

(四)退换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需将原票据所有的联次全部退回。作废发票需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本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财务负责人及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

(六)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过错方需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处罚。如销售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应取得购买方的发票联复印件记账。如购货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把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做账,其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

(七)发票经管人员若发生变动,需在相关人员陪同下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电子发票票据管理:

(一)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二)本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三)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六条其他票据管理:

(一)其他票据包括各种付款凭证,具体包括外部票据、自制票据等,外部票据主要包括外单位开具的正规发票、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据等。自制票据主要包括工资表、各种补贴签收表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费用报销发票,抬头应注明本单位全称,发票报账应真实,不得以虚假发票报账。对采用虚假发票报账的,一经查出,作出严厉批评,报账作废。

(三)本单位内部自制的原始票据,需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方可入账,必要时需加盖机构公章。

第八章财务审批报销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严格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费用支出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

第三十八条审批权限:

为确保资金安全,本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一)纳入年度预算支出

1、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经办人申报,副总干事、财务部门审核,最后由总干事负责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大于5000元的,先由经办人申报,副总干事、财务部门复核,总干事审核,由理事长负责审批;

(二)无(超)预算支出

1、单笔支出金额20000元(含)以下的,由经办人申报,副总干事、财务部门复核、总干事审核,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2、单笔支出金额大于20000元的,先由经办人申报、副总干事、财务部门复核,总干事审核,理事长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审批注意事项:

(一)报销人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填写报销单,后附经费使用申请单、发票、小票及其他证明资料等;

(二)原始凭证应是带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正式发票,发票的内容(日期、摘要、数量、金额、印章)应齐全,不得涂改,原始单据应整理分类,粘贴整齐,原则上,财务人员仅在每月月中及月末受理报销;

(三)申请人所提供的报销单据需在报销日期三个月(90天)内,无特殊情况,超过报销日期三个月(90天)的报销单据财务不予受理;

(四)(四)各环节的审(核)批人应及时处理单据,遇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确保审批流程运转高效;

(五)遇紧急事项,因审批人异地出差等原因导致审批环节不顺,可进行邮件确认,事后补签;

(六)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支出是否合理等重要信息;

(七)出纳应在所有手续齐备、签字完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支付;

(八)为最大限度规范财务管理,本单位费用报销支付由出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尽可能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九)对于有疑问或者手续不齐全等问题的申请单据,审批人须及时返回上一道审批流程,由上一道审批人进行重新核实确认或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进入审核程序,按照流程审批;

(十)审批人应认真审核每一项收支业务,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且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可直接予以拒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十一)各项财务收支的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环节把关,如发现有巧立名目开支、徇私情开支等,应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票据、虚报冒领等严重违规情形,应对当事人给予严厉处分或者开除,违反法律规定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所有合同、审计报告、财务软件及资料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三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包括制单、出纳、财务部门),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按照本单位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有效保管期分为10年、30年及永久,财务部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潮湿、盗抢、火灾等,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会计档案具体管理年限如下: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30年。

(二)会计账簿类:

1.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0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30年;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10年;

2.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四)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

2.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3.纳税申报表10年;

4.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5.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10年。

第四十七条销毁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本单位负责人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十条本单位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外,同时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定期报告财务工作。

第十一章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机构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五十三条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五十四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六条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章程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总干事/理事长(会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应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经2026年4月10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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