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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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作者: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6-07-1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与利用人力资源,激发员工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办公室/行政人事部)负责人事计划的制定、员工的招聘、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经本单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六条    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所需员工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着重实际、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用人需求,填写用人申请表,上报人事管理部门;

二、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的工作计划及用人计划核实需求,确认无内部调职可能性后,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招聘申请批准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拟定招聘简章,确定招聘渠道,组织实施招聘;

四、通过发布招聘信息、筛选应聘资料、组织笔试、面试及复试等环节,确定拟录用人员;

五、单位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理事长确定是否录用报理事会备案;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级别以上拟聘任人员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实施就业歧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    新员工录用后,必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员工需向人事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并填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第十条    新聘员工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设定,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通知对方。试用期满,根据试用期内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本单位说明理由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试用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及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本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本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员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从业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等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根据本单位自身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工资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发放,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奖惩分明;

三、年功工资(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以年为基准给予经济补偿;

四、津贴补贴包括职业资格津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

五、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和单位福利(如年度体检、培训教育等)。

第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福利可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   已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地区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的两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应控制在合理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财产。

第五章 考勤与休假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实行双休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维护本单位名誉;

二、不得私自经营与本人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本单位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四、保守本单位机密,不得假借本单位名义招摇撞骗;

五、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具体休假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章程及制度、岗位业务知识等。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提升员工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职期间应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本单位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重视人才培养,积极为员工打通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岗位吸引力,积极吸纳社会工作、社会治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人才。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务晋升、奖惩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反馈,帮助员工改进工作、提升绩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离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离职须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以上级别须提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员工离职时,须填写离职登记表和工作交接表,完成各项工作交接,交还工作证、办公用品及其他单位财物,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交接不清楚或不完全,本单位有权不给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员工有责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本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擅自离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本单位有权予以开除。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为每位员工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   员工应当保证所填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职期间个人信息如有变更,须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人事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第三十七条   人事档案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查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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