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保障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包括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借款等各类经济行为。
第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四条 财务授权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所有支出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执行;
二、逐级审批原则,按金额大小设置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
三、权责对等原则,审批人对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 财务岗位设置
一、设立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本单位负责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第六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遵守会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成本、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
五、负责保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七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工作;
三、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
四、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
六、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下表执行

第九条 金额不超过20,000元的,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金额超过20,000元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重大事项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单笔5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重大资产购置。单笔价值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须经理事长审批;单笔价值20,000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审议;
三、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捐赠、转让等处置,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对外借款。本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借款,确有需要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签订借款协议;
五、关联交易。涉及理事、监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交易,须经理事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的入账须经财务部门审核。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分类管理,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限定性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注明用途、金额、预算科目等,并附相关原始凭证(合同、发票、验收单等);
二、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复核。会计人员对票据合法性、金额准确性、审批程序合规性进行复核;
四、权限审批。按第八条规定的权限,逐级报批;
五、支付办理。出纳根据审批齐全的凭证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 紧急支出的特殊处理
一、因突发紧急事项需超常规审批的,可先口头报理事长同意后支付;
二、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三、紧急事项支出须形成书面说明,作为报销附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本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所有收支纳入该账户统一管理;
二、网银支付须双人操作,U盾和密码分人保管;
三、出纳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会计复核;
四、财务部门应定期(至少每季度)向理事长报告银行存款情况。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
一、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保管;
二、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印章使用须登记,外携使用须经理事长以上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票据种类与用途
一、税务发票。用于应税收入(服务收入等);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接受捐赠;
三、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用于收取会费(仅限于社会团体);
四、收款收据。用于非经营性收款(备用)。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要求
一、票据由会计专人保管,建立领用登记簿;
二、票据填写须内容完整、联次齐全,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全联保存;
三、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
四、票据存根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编制
一、每年12月启动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部门编制本部门收支预算,汇总至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各项支出应在预算额度内执行;
二、金额不超过20,000元的,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三、金额超过20,000元(含)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开
一、财务部门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二、每年向全体理事报告年度财务决算;
三、年度财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向理事会和监事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违规责任
一、越权审批的,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二、因审批不当造成资金损失的,审批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财务人员未尽审核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财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随时查阅财务凭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