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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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制度

作者: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6-07-1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运行合法、规范、高效,保障服务对象及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单位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公益项目及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导向。确保项目符合非营利目的,不得借项目名义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

三.全程监管。覆盖立项、执行、变更、结项、评估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立项条件。项目必须符合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禁超出业务范围承接或开展活动 。立项需综合考虑项目的可行性、社会需求以及资源匹配情况。

第五条   立项程序

一.前期调研,项目部门需对服务对象需求、行业政策、资源情况进行调研,2万以下的填报《项目申报表》;2万以上的,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方案编制,填报《项目申报表》或编制《项目计划书》,应包含项目背景、受益对象、实施周期、活动内容、预期目标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详细预算表。

三.审批权限:

(一)已申报年度预算,且在预算范围内的

2万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理事长审批;

2万-20万(含)(涉及大额资金、重大风险或涉外合作),

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立项,并向理事会报备;

20万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二)未申报预算的

2万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报表,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2万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对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第三方委托的项目,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协议》即为立项的必要环节。协议需明确服务指标、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 项目执行与监测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实施过程的统筹、进度控制及档案管理,依项目申请书承诺,做中期和结项的书面汇报。

第八条   执行规范。项目实施方须严格按照立项方案及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对象、降低服务标准或将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 。

第九条   过程监测。建立日常监测与阶段性评估机制,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跟踪进展,及时处理执行中的问题 。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务合规。项目资金须进入本单位对公账户,按项目单独建立科目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保支出合法、票据合规 。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项目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涉及协议变更的,需与合作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管理费提取。若涉及捐赠资金或公益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应遵循协议约定或相关法规(通常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3%),并用于合理的行政与人员开支 。

第五章 项目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或合作方重大变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需提前终止的,应与出资方、合作方协商后续事宜,依法依规处理剩余资金与资产,形成书面终止协议并归档。

第六章 项目结项与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在30日内完成财务决算,撰写《项目结项报告》。报告须包含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明细、服务成效分析及受益人反馈 。

第十六条   对于购买服务类项目,应主动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购买方的绩效评价与审计。

第十七条   结项后的结余资金,应依据章程规定及协议约定处理。通常用于机构同类公益业务或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不得用于分红。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执行进展、资金收支及结项报告,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要求,在指定平台(如慈善中国、机构官网、公众号)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计划书、项目结项报告、提前终止申请书、终止协议、立项审批表、合作协议、活动记录、财务凭证、影像资料等。项目结项后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对项目决策程序、资金使用及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或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制度造成本单位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及本单位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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