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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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作者: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6-07-1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制度旨在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内部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本单位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章以及其他专用章等。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印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 严肃性原则:印章是本单位对外行使权力的重要象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确保印章使用的严肃性。

(三) 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防印章被盗用、冒用、伪造等情况的发生,保障本单位印章的安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一、保管责任

(一)本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员需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严格遵守本印章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 印章保管人员应与印章使用人员分离,不得擅自使用印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印章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保管方式

(一)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如保险柜、保险箱等),并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设施。

(二) 对于重要印章,如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应实行双人保管制度,确保印章的安全。

三、印章交接

(一) 印章保管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交接印章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对印章的数量、规格、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核对,并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

(二) 《印章交接登记表》应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印章管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归档保存。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一、适用范围

(一) 公章。用于本单位对外发布的正式文件、信函、合同、协议等的签署,代表本单位的法定意志,具有法律效力。

(二) 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文件签署或授权事项,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需与公章配合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 财务专用章。用于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结算等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支票等。

(四) 合同专用章。用于本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部门章。仅限本部门内部的文件、通知、报表等内部事务使用,不得用于代表本单位对外使用。

(六) 其他专用章。根据其具体用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二、使用流程

(一) 用印申请。使用印章前,必须填写《用印申请表》,详细说明用印的事由、文件名称、文号、用印份数、用印日期等信息,经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审批。

(二) 审批签字。《用印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审批流程,依次提交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审批签字应明确表明同意用印的意见。

(三) 印章使用。经审批同意后,用印申请人持《用印申请表》到印章保管处办理用印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应认真核对《用印申请表》的内容和审批签字情况,确保用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用印时,应在文件规定的位置加盖印章,并确保印章清晰、端正、完整。

(四) 用印登记。用印完成后,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用印的日期、文件名称、文号、用印份数、用印申请人等信息,并由用印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特殊情况用印

(一) 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印章的,用印申请人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 涉及重大事项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在用印前必须进行法律审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与销毁

一、印章停用

(一) 因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更改、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印章不再使用时,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办理印章停用手续。

(二)印章停用后,应及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告知全体员工印章已停用,并收回已发放的空白印章及相关印模。

二、印章销毁

1. 对于停用的印章,应及时进行销毁。销毁印章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规格、停用原因、销毁方式等信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启动销毁流程。

2. 印章销毁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销毁单位进行,销毁过程必须有本单位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并保留相关的销毁记录和证明材料。

3. 《印章销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应作为印章管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保存。

第五章 印章的监督与检查

一、监督机制

(一)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监督机制,定期对印章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设立专门的监督岗位或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监督工作,确保印章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二、检查内容

(一) 印章的保管情况。包括保管方式、保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等。

(二) 印章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流程的规范性、审批手续的完整性、用印登记详实性等。

(三)印章的安全情况。包括印章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被盗用、冒用、伪造等违规违纪情况。

三、问题处理

(一)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如发现印章被盗用、冒用、伪造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知相关合作单位及部门等,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 使用印章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因违反本制度导致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印章保管人员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被盗用、冒用、伪造等情况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本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刻制、使用、保管、转借印章或存在其他违规用印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本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及本单位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

二、本制度由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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