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各类资产采购、入库、领用、保管、盘点、处置全流程管理,明晰管理权责,保障文化研究、办公运转、会议培训、学术活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防范资产流失、浪费,结合中心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单位所辖全部资产,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管理权责划分
一、 行政岗。为中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全权负责资产采购对接、编码建档、台账管理、盘点核查、手续办理、资产处置、日常监管;
二、资产使用人。为资产直接保管责任人,负责自用资产日常保管、养护、合规使用。
第四条 管理原则:统一采购、分类管控、一物一码、账实相符、专人保管、依规处置。
一、 固定资产,单价10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可长期重复使用、独立使用的实物资产,实行一物一编码、标签建档全流程管理;
二、 低值易耗品,单价1000元以下、易耗易损、短期消耗类物资,仅做入库领用登记,不编制资产编号、不纳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
编码格式,ZC-大类代码-四位流水号(全大写、横杠分隔、一物一码、终身唯一,示例:ZC-BG-0001)
固定资产大类代码明细:
一、ZC-BG,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二、ZC-JJ,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档案柜、展示柜、书柜、沙发等)
三、ZC-DQ,电器设备(空调、饮水机、除湿机、恒温设备等)
四、ZC-HY,会务培训器材(投影、音响、显示屏、直播、收音设备等)
五、ZC-KY,科研研究器材(高清相机、录音设备、文献数字化设备、调研专用设备)
六、ZC-TS,馆藏文献、展陈固定配套设施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范围,办公耗材、文具纸张、清洁物资、简易配件、一次性会务用品、小型辅助工具等。
第八条 资产按需申购,由各部门提交申购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行政岗统一集中采购,严禁个人私自采购入账。
第九条 资产到货验收,行政岗核对资产型号、数量、品相、票据,核验无误后办理入库。
一、 固定资产,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属编码、粘贴资产标签,同步建立电子+纸质双台账,台账登记编号、名称、型号、采购价、采购日期、使用人、存放位置、资产状态;
二、 低值易耗品,登记入库台账,注明品类、数量、入库日期,无需编码贴标。
第十条 所有资产领用需填写领用登记表,使用人签字确认,明确保管责任,公用资产由行政岗统一保管、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 资产仅限本单位、办公、会务、培训、学术工作使用,严禁私自挪用、私用、私自外借、私自转借。固定资产因公外借,需提交外借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行政备案后方可借出,约定归还时限。
第十二条 使用人负责资产日常清洁、基础养护;资产故障、损坏需第一时间报备行政岗,由行政统一报修,严禁私自拆解、改装、维修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人员调岗、离职、部门搬迁,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行政岗核对资产编码、实物信息,同步更新台账使用人、存放地点信息,未办结移交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盘点制度,每年12月开展全年资产全面盘点,每半年开展固定资产专项抽盘,由行政岗牵头组织。
第十五条 盘点核对固定资产编码、实物、台账信息,做到账、码、物三者一致;盘点形成书面盘点记录表,盘盈、盘亏、人为损毁、闲置资产,由行政岗梳理原因,上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损毁无维修价值、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附资产实物照片,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行政岗统一办理报废、核销、销账手续。
第十七条 涉密科研设备、文献存储设备、电子影音资产,按保密管理要求规范销毁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变卖;可残值回收资产统一登记处置。
第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耗尽、报废,由行政岗直接核销入库台账,简化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适用报销范围。本单位资产采购、维修维保、资产运输、资产外租、报废清运、资产标签制作等所有资产相关支出,统一依规办理费用报销。
第二十条 报销审批流程。由行政岗整理报销资料,包含审批申购单、正规发票、资产验收单、入库单、维修工单等佐证材料,逐级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单位财务制度统一报账。
第二十一条 报销管控要求
一、 固定资产采购、大额维修费用,必须附资产编码、台账信息、验收凭证,资料齐全方可报销,无编码、无验收手续不予报销;
二、 低值易耗品采购费用,凭申购审批单、采购发票、入库登记记录办理报销;
三、 未经审批私自采购、私自维修、私自外租产生的资产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四、 资产因公外借产生运维、运输费用,需提前报备审批,事后凭凭证合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因保管疏忽、私自外借、人为损坏、违规处置,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的,由直接使用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岗未按时编码建档、漏登台账、盘点不实、报销资料造假、管控缺位,造成资产流失、费用违规支出的,由行政管理人员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北莫中俄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